從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獲悉,為更好銜接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我省對照自然資源部等7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及《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結合甘肅省實際,對原《甘肅省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石油天然氣、砂石粘土礦)》進行了修訂。
此次制定的《甘肅省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修訂)》,主要針對我省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中部分先決條件、指標內容與國家級指標不一致,且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部分指標設置還需優(yōu)化等問題,同時增加地熱礦泉水評價指標。
指標內容包含先決條件和評分表兩部分。先決條件屬于否決項,有一項達不到要求,則不能參與綠色礦山遴選工作。評分表共40余項,分別從礦區(qū)環(huán)境、資源開采、綜合利用、綠色低碳、生態(tài)修復與環(huán)境治理、科技創(chuàng)新與規(guī)范管理六個方面對綠色礦山建設水平進行評分。評價指標總分100分,總得分不低于80分視為省級綠色礦山“達標線”(與國家級一致);二級指標分類標準得分原則上不能低于該級指標總分值的60%。
與原指標相比,新指標參照國家級指標重新編排省級評價指標,更好地實現(xiàn)了部省銜接。設置符合我省實際的三級指標要求,如降低智能化礦山,國家級獎勵、實用性專利及創(chuàng)新成果等分值。同時,打分方式由原不符合項扣分調整為不符合項扣分與符合項加分相結合,更具操作性。